上海离婚律师欢迎您,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离婚同居”13年 同居财产如何分配

  双胞胎女儿与父亲后妻争遗产

  燕燕(化名)和丽丽(化名)是一对双胞胎姐妹,两人诉称,早在1989年,父亲陈某就与母亲离婚,并与母亲各自抚养一个女儿。1991年底,父亲与另一女子黄某再婚,1994年又与其离婚,直到2007年才与黄某复婚。2012年7月,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了一套房产、若干工资余额以及近8 万元个人住房公积金。但由于其生前没有立遗嘱,目前这些财物都在父亲的第二任妻子黄某手中。因双方为遗产分割问题争执不下,姐妹俩只好诉至法院。

  这对双胞胎姐妹称,父亲的房产于1997年购买,并于2002年一次性交清房款。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双胞胎姐妹、黄某以及其女儿清清(化名)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由于从陈某购房到交清房款期间均系独身生活,故其购买的现住宅为个人遗产,依《继承法》的规定应由她们4人共同继承平均分配。而近8万元住房公积金中,父亲与黄某离婚期间所得的1.6万余元应视为遗产,之后的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其中4.7万余元应由4名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

  夫妻离异13年原是“假离婚”

  不料在法庭上,黄某却道出了这段曲折的婚姻背后的真相。

  原来,陈某与黄某之所以在结婚3年后离婚,又在离婚13年后复婚,都是为了孩子。黄某称,因陈某与前妻已育有两个女儿,按相关法规不能再生孩子,但她又十分想有一个自己的孩子。为了满足她的愿望又不影响陈某的工作,两人决定“假离婚”。

  黄某表示,虽然期间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她与陈某的事实婚姻是从1991年一直延续到了2012年7月陈某死亡。因此姐妹俩提出平均继承房屋是不合理且没有法律依据的。她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割夫妻一半财产后再由4人继承剩下的另一半。同时,由于该房屋是她和女儿生活居住的唯一房产,双胞胎姐妹又都已结婚生子并有自己的居所,就不应争夺该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判决房产应视为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陈某遗留的工资余额系其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财产,其中的50%为黄某所有,其余应为遗产。

  至于住房公积金余额,因陈某与黄某于1994年7月登记离婚,至2007年8月才登记复婚。故陈某在2007年7月30日以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属其个人遗产。8万余元住房公积金经分割后应由黄某享有4万余元,3个女儿则各继承1.2万余元。

  而讼争的房产,因陈某在付清房款时,与黄某处于离婚期间,因此该房屋应视为陈某婚前购买的个人财产,应作为其个人遗产予以继承。从本案的情况分析,黄某提交的证据的确能证实其与陈某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法院予以采信,该情节可在讼争房屋分割时依法予以考虑。但黄某主张与陈某共同出资购房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由黄某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由3个女儿各继承其余份额中的1/3,即房屋的所有权归黄某所有,再由黄某分别向双胞胎姐妹及女儿清清支付房产补偿款即5.7万余元。抚恤金、丧葬费是陈某单位对其遗属的安抚,因此4人对该笔款项均享有平等的分配权。

  法律知识拓展:

  遗产包括哪些?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专业团队,全面负责,值得信赖
上海婚姻律师移动端指引添加微信红色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