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期间的男女朋友一般总存在钱物混同使用的情况,分手难免存在一些钱款纠纷。在西安某娱乐场所工作的小丽,与来其店的消费者张某相恋一年分手后,将张某起诉到法院为追讨其恋爱期间张某欠其的16万。
2013年,年轻漂亮的小丽在其工作的娱乐场所结识了来店消费的客人张某,之后两人成为男女朋友并且同居,直到2014年夏天,二人因为某些原因分手。然而,2015年,小丽却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欠款16万。
据小丽说,二人在恋爱期间,小丽曾让其父亲多次往张某的银行卡中打钱,前前后后共有4万元。2014年初,小丽从自己的账户也转给了张某3万元。同时,小丽的父亲曾打给其10万元,张某则直接拿走卡取走3万元。这些钱款零零总总加起来大概是16万元。小丽认为,张某拿走这些钱都是放了贷款,因此这些钱款算是张某的借款,所以,在二人分手后,小丽曾多次向张某索要。
而张某则称,二人交往期间,小丽本身爱慕虚荣,花钱大手大脚,这些钱都是为了两人谈恋爱而消费的。二人分手时小丽扬言自己要跳楼,张某迫于无奈,只好给小丽打了一条6万元的欠条,实际并没有6万现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之间的陈述差别较大甚至截然相反。法院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得出,小丽所提交的证据包括自己银行卡的明细、父亲银行卡的明细以及张某书写的“欠条”。法院认为,双方当时在恋爱期间,金钱一定存在混用情况,而小丽主张主张的借贷行为,依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只有欠条这一款证据被法院承认,因此,法院只支持了小丽诉讼的这一部分。
无论当事人双方存在什么关系,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当事人应当在欠款方面事先做好约定。若存在借贷行为一定要签订欠条或者借贷合同等,法院承认可以作为证据的约定。
上海离婚律师分析:本案中,小丽主张的欠款一共有父亲汇款4万元、小丽转账4万元、张某出具的欠条6万元、张某从小丽卡中取走的3万元一共16万元。而这四部分中,除了具有欠条的6万元,其余皆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钱是张某借走为本人所用。只有6万元的欠款,无论二人因何签订,只要二人是自愿签订,这“欠条”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应当主张小丽的6万元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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