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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原因致探视权案件执行难

“如果法官、法警陪同离异一方到前夫(妻)家中探望自己的子女,必然会惊吓到孩子,探视效果也必然大打折扣,甚至可能适得其反。”李长海一见记者就说。 李长海,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执行局法官,专职承办探视权、抚养费、赡养费执行案件10年,经办过500件形形色色的探视权执行案,遇到过各种各样要求探视和拒绝探视的情形,虽然法律赋予探视权案件强制执行的效力,但他并不赞成采取上述执行措施。 有效力,却难执行 来自民政部的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全国有146.6万对夫妻登记离婚,较去年同期增长了11.9%,我国离婚人数已经连续8年呈现递增趋势。随之递增的还有探视权诉讼案和探视权执行案,丰台区法院近几年受理的探视权执行案也验证了这一点,探视权成为继离婚、财产分割之后凸显出的又一个婚姻家庭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李长海在长期的执行实践中感到,尽管法律赋予了探视权执行的效力,但执行的难度却很大,往往与家庭、婚姻、财产及子女成长纠缠在一起,纷繁复杂。他指出,探视权案件执行难,难就难在实现父母的探视权的同时要保证孩子的人身权益,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衡量父或母探望行为的根本标准。“可以想象,当离异一方在执行法官、法警的陪同下探望子女,或另一方违反判决、裁定拒不协助履行探视义务而受到处罚,子女的心理上会是怎样的感受?又会给子女身心健康造成怎样的伤害?” 李长海进一步解释,民事案件执行标的只能是财物或行为,对人身不能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不能强行将被探视的子女带到某处让申请人探视,必要时只能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谈到探视权案件执行难,该院法官盖平山形象地将执行法官比喻为“居委会大妈”。他称,探视权的行使常常与家务事搅在一起,家长里短很难理断清楚,执行法官所要做的工作就是面对双方苦口婆心地劝说、疏导、沟通,促成双方主动配合。“探视权调整的不光是法律关系,不能简单地运用强制手段。” 原因复杂,情形多样 李长海介绍,探视权执行案大致遵循这样一个规律,申请执行多发生在夫妻离婚后的头几年内,经过法院做疏导工作,一般申请执行两三次后双方之间会顺理成章地形成一个“探视制度”,多的也不过七八次。执行难的原因复杂,情形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矛盾延续,积怨难解。钱萍与张伟本是恩爱的一对,但因张伟有了外遇导致两人离婚。钱萍心中充满了对前夫的愤恨,因此把拒绝探视当成报复前夫的武器,设法阻挠前夫探视儿子。不仅如此,她还把婚姻失败原因告诉儿子,“败坏”父亲在儿子心目中的形象,让儿子产生对父亲的“仇恨”,拒绝、抵制探视。 “50%的探视权执行案都是这种情况,抚养子女一方对财产分割不公、矛盾纠纷、感情纠葛等的不满一并通过拒绝探视发泄出来。”李长海说。 长辈参与,越搅越乱。2009年,李先生与刘女士离婚,判决女儿婷婷随父亲共同生活,并规定女方每两周可带女儿回自己家住一天。刘女士因与婷婷的奶奶存在矛盾,每当提出探视都遭到老人的为难阻挠,以致她一年都没见到女儿。探视权是亲权的行使,其主体是父或母,而与孩子共同生活的老人因与前女婿或儿媳存在矛盾使得探视权的行使愈加复杂,愈加难以调和。 探视权与抚养费相互“制约”。法官在执行中发现,离异双方通常持“你不给钱我就不让探视,你不让探视我就不给钱”的态度互相制约。“这是最典型的一种探视难,但也容易解决,关键是要疏通双方的关系。”李长海说,法院通常让一方将抚养费先行交到法院,让另一方配合探视,待探视实现后由法院将抚养费转给抚养方。 子女学业繁重难于接受探视。盖平山介绍,法院通常判决未抚养子女方每半月探视子女一次,周六上午将子女接走周日晚上送回。但随着子女入学,这种探视方式出现障碍,尤其是现在的孩子学习繁忙,周末还有补课,很难挤出时间让另一方带走,否则必然影响孩子的学业,导致离异双方在探视上发生分歧。 流动人口离婚出现两地探视难。小兵家在北京,小英家在山东,离婚时女儿被判给小英。小英继续在北京打工,无奈将女儿送回山东老家让父母抚养。小兵要求探视孩子,但孩子太小不可能每月来北京让他探视,他每月去山东探视也不太现实。“这是近年来流动人口表现出的一个鲜明特点,一方或双方家在外地,由于地域等原因无形中增加了探视难度。”李长海说。 纠正误区,给子女一份完整的爱 丰台区法院调查发现,探视权纠纷反映了一个共同问题:离异双方常常从个人情绪出发,忽略了孩子的切身感受乃至身心健康。 执行法官给记者讲了这样一个故事。阳利军与赵燕离婚之后,赵燕在探视不成功的情况下申请执行,法院经多次做工作促成双方达成探视协议。去年10月,赵燕却借探视之机将孩子带回外地老家,试图一去不复返,阳利军要求归还孩子未果,两次报警求助。虽然孩子回来了,但阳拒绝赵再次探视孩子。 “这是行使探视权不当导致矛盾激化的典型个案,除了给孩子带来伤害,无疑给以后的探视雪上加霜。”盖平山分析说,按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中止探视权。 “孩子不是离异双方斗气的砝码,而是双方应当共同呵护的幼苗,虽然夫妻离异,但都有责任共同培养子女茁壮成长。”李长海说,父母必须树立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观念处理探视权纠纷,摒弃孩子是自己“财产”的错误思想,才有利于保障生长在破碎家庭中的孩子享有完整的父爱母爱。 错误的婚姻结束了,但呵护孩子健康成长的共同责任并没有结束,探视是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手段,也是孩子弥补情感缺失的重要途径。“只有意识到了这一点,离异双方才可能切实担负起父母的责任,合理行使探视权。”李长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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