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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权是人类文明的内在组成部分,与个人的自由、权利和社会的进步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
个人财产权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指使用权,个人拥有在不损害他人正当权利的前提下自由使用和处分自己现存财产的权利;二是获得权,个人拥有在不损害他人正当权利的前提下获得财产的权利;三是排他权,个人财产权只具有个人属性,非经本人同意,绝不公许他人或组织使用个人财产。美国宪法的一大特色就是以成文的方式缔造了超出政府权力干预范围之外的更高的法律——“权利法案”——宪法修正案前十条,明确了一些只保留在公民个人手里的基本权利。在总共十条的“权利法案”里,有五条涉及保护个人财产权。为什么美国的制宪者对保护个人财产权如此重视?这是因为个人财产权绝不是人的身外之物,仅仅是满足人类生存和享受的需要,而是人类文明的内在组成部分,与个人的自由、权利和社会的进步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
个人自治和尊严已成为当代文明的核心价值,而个人财产权是实现个人自治和保持个人尊严的必要条件。个人财产权使得个人拥有自己可以控制并不受他人干预的领域和范围成为可能,从而使得个人可以拥有自己的精神世界,保有自己不容侵犯的稳私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并不必考虑他人意愿进行自由选择,实现自己的价值。没有个人财产权,个人自然要受制于他人或组织,处于服从、被强制状态。在此状态下,个人不可能具有独立的人格、尊严,不可能拥有自己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信仰。所以,没有个人财产权,就没有自由、权利和道德。
权力既可以用来做好事,也可以用来干坏事,不受遏制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个人财产权是对政府权力的根本性限制。个人财产权的确立,势必使得个人自治成为可能,从而使得个人对政府的依赖程度下降;从另一角度讲,个人财产权的确立,惟有在经济上充分独立,个人才可能公然挑战政府权力,发有异议。
维护个人财产权是推动社会进步和实现社会秩序与和谐不可缺少的手段。拥有个人财产权,一方面使个人谋求幸福生活、建功立业的欲念得以激发,潜能获得最大限度的释放,发明、创造和参与竞争才有动力,从而使每个人特别是那些具有异乎寻常天赋的个人得以所他们的全部聪明才智贡献给社会,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另一方面,拥有个人财产权,个人会基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目标理性来处置自己的财富。而汉有个人财产权,自然使个人对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不负责任,随意处置。进一步说,财产的私有化,使社会财富的使用效用趋于最大化,浪费趋于最小化。因此,维护个人财产权与社会利益本质上是相一致的。
个人财产权与市场经济密不可分,它既是市场经济中的要素——诚信、契约、贸易、竞争、利润等人类文明价值产生的渊源,又是维护这些文明价值的保证。没有个人财产权,必然是权力至上。在此背景下,权力是社会惟一的价值,个人只得通过权力获得财产,或通过权力剥夺别人的财产。
经验告诉人们,由于没有了个人财产权共同约定的边界,否定个人财产权,我们看到的不是“公而忘私”,而是人类兽性的表露和私欲不受遏制的膨胀,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争斗和随之伴生的人类一系列罪恶的产生。美国的制宪者、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说道:“这种思想——财产不像上帝的法那样神圣,一旦被接受……混乱和暴政就开始了。”摩尔(PaulElmerMore)认为,“对于一个文明人,财产是比生命更为重要的权利”。没有它,人类实际上就不可能有任何超越兽类的想象力。
所以,我们的先贤们早已宣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说其神圣,就是要把个人财产权奉若神明,不可触犯,否则,必将引发人类灾难并将波及久远。个人财产权是个人自由、权利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由的核心内容和根本保障,也是社会良性运行的条件。必须把维护个人财产权作为根本的道德原则加遵守。对个人财产权的侵犯就是对人类的“犯罪”。
从权利的阶次上讲,个人财产权应同言论、信仰自由等人类基本权利一样,居于被优先和特别保护的地位。只有个人财产权得到保障,其他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或才有实现的可能,否则,不仅将失去既已获得的权利,而且我们希望实现的权利也将变得毫无实现的可能。从价值渊源上看,个人财产权是一种元价值。没有个人财产权,所有人类文明价值将不复存在或失去实际价值。对个人财产权的尊重,就是对劳动、自由竞争和个人能力的尊重,并承认勤奋劳动和能力差异所引致的财富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是社会得以进步的条件和结果;从社会伦理的角度来审视,个人谋求自己的正当利益是一个道德原则,通过勤奋劳动和正当竞争获取财富应该是我们判断社会公正的基本标准,不劳而获(遗产继承除外)、懒惰是可耻的、罪恶的。
人类经常会以各种理由,如以正义、权利或以公共利益为由否定或忽视个人财产权。
社会正义蕴含了人的基本权利,但绝不能等同于人类的基本权利。正义性是我们判断事物正确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但不是惟一的标准,即诉求社会正义不能侵犯到个人财产权。在现实社会中,人们之间存在着经济及由此而引起的政治权利的不平等和对个人尊严漠视的事实。另一方面,在一个个人财产权受到保护的社会里,作为财产所有者,可以其财产为载体,控制他人,使他人接受命令进行工作,使财产权演化为一种个人权力。因此,个人财产权被认为是对他人权利和尊严成了损害,导致了不公平、不平等,是非正义的。由此,要求对社会财富平均分配,或消灭个人财产权,实现财产共有化便成为非常具有诱惑力的主张。毫无疑问,这是对个人财产权赤裸裸的侵犯。经验告诉人们,这一主张不是出于无知,就是忌妒使然,它除了给人类社会带来灾难、倒退外,不会带来任何积极的东西。由于每个人所处社会环境、家庭背景和能力、机会的不同,以及人的非理性的因素,一个社会不可能给每个人提供完全意义上均等的机会和相同的起跑点,或者说,不可能实现人们相互之间完全的经济或政治上的平等。任何一个社会的经济运行都避免不了一部分人接受另一部分人的指令行事。个人尊严与个人是否受到他人指令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与财产属性存在密切的联系。在商品社会,雇主与被雇佣者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当然,这种契约必须以平等和正当为前提),财产所有人只是把被雇佣者作为手段,操控自己的财产。为了合理有效地经营自己的财产,被雇佣者按照财产所有者的指令行事是天经地义的,也是个人财产权的应有之义。事实上,就个人尊严而言,个人的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必然要求其把保证被雇佣者的尊严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条件之一;并且在此条件下,一个人可以不服从一个企业雇主的调遣,作出其他的职业选择。而在某些财产共有化社会,如一位哲人曾指出的,所谓的集体财产实际上只是统治者个人的财产。这是指统治者对财产拥有任意的支配权,形同所有权,而非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正是由于本质上的财产权属的不确定性,导致共有财产管理者根本上是从自身利益而不是从财产的产出效益考虑支配共有财产。正如前述,这必然导致公共财富的低效运作和浪费,从而带来集体的贫困。财产的共有化,也必然导致财产的管理者不会顾及公民个人的尊严和所追求的平等。正如一位著名政治人物曾经尖锐地指出,在某些财产共有化的社会,不服从就意味着饿死。公共利益本质上体现和保护的是个人正当利益,否则,公共利益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础。只有建立在个人正当利益基础之上的公共利益才有意义,才不会使社会发展迷失方向。因为公共利益既包含公民个人的一般性利益,又包含由于个人的差异性而表现出的个人正当的特殊利益。而在现实中,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由经常侵犯个人财产权方面则典型表现在城市建设上。因而,我们绝不能仅以美化城市环境作为征用个人财产的理由,即我们宁愿维持一个陈旧的城市面貌,也不可对公民的居住权进行侵犯。经济发展要求对城市进行改造、建设,政府征用个人财产可能是避免不了的,但必须申明,这只能作为一个例外,它没有侵犯、掠夺、占有个人财产的权力。因此,必须从优先考虑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及其重要性的角度来审视征用个人财产的一切行为。对于影响甚大的征用个人财产行为,应进入立法程序,由立法机关举行包括法律工作者、公众参加的公开听证会,审查和调整行政部门的全部行为。如果当事人对征用个人财产提出诉讼,必须接受独立法院的裁判。并且,征用个人财产必须遵循“无正当补偿便不能剥夺”的原则,给予当事人以补偿,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而且这种补偿应是两方面的,不仅仅要考虑对当事人就业、就学、就医、日常生活等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还必须基于个人财产权神圣不容侵犯的考虑,加倍予以补偿,以限制和提醒城市的管理者不要轻易征用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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