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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纠纷】老人去世遗产赠与保姆

    87 岁的 张老 先生去世后,将他名下的一套房子赠送给照顾他多年的保姆。这一幕发生后,一场争夺房产之战也拉开了序幕。日前,保姆魏某以自己是该房的受赠人为由,将老人的孙女告到朝阳法院,要求对方腾房。

    案件回放:

    老人去世 保姆失踪

    今年 3 月, 张老 先生因病去世,保姆魏某在处理完老人的后事后,悄悄离开了张家。随后, 张老 先生的孙女张某(化名)发现,老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和死亡证明也不知去向了。 4 月 10 日 ,张某突然收到北京华正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律师函,上面附有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遗嘱公证复印件。她这才知道,爷爷将他的房屋产权赠送给了魏某。

    孙女:

    我怀疑遗嘱的真实性

    张某至今不明白爷爷为什么这样做。她说,自从奶奶 1988 年去世后,自己就搬过去和爷爷住,户口也迁了过去。爷孙俩感情一直很深。

    1999 年底, 张老 先生原单位让职工买下住房,本来说好张某替爷爷买下房子,最终是魏某拿出了 2.5 万元。张某解释说,当时她正忙着办理出国手续,她让爷爷先办手续,等需要付钱再说。之后,她就去了美国,而爷爷再也没有提买房的事。“也许是这件事让爷爷误解了我。”

    去年,张某回国后想买车,爷爷说户口簿在魏某手里,而魏某却称找不到了。后来,张某到派出所才知道,她的户口被注销了。

    张某认为,爷爷做遗嘱公证那年 86 岁,时常神志不清。按照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有关规定,公证人员在发现遗嘱人年老体弱的,应现场制作录音或录像,以反映公证人员如何指导立遗嘱人。因为公证处并没有录音或录像,她很怀疑该遗嘱的真实性。

    张某向记者出示了《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张某说:“这套房子共 54.13 平方米 。根据规定,如果没有共居人,超余的部分应按市场价计价。爷爷是使用了奶奶 30 年的工龄和自己作为共居人的优惠条件买下的房子。”该房屋的全部产权涉及爷爷、奶奶和她。即便爷爷的那份赠给了他人,其余的份额也是张家的合法财产。

    张某说,现在遗嘱原件和户口簿等证件都在魏某手里,爷爷的户口至今都没有注销。 6 月 30 日 ,魏某还去房地局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他们多次通过律师要求和魏某好好谈谈,但对方就是避而不见。

    保姆:

    我只做了该做的事

    记者几经周折,昨天终于见到了一直不愿露面的魏某。离开张家后,她一直租房住。 40 岁的魏某黑黑的面庞,身体很敦实,一副老实的模样。对于记者的问题,魏某大多不作声或转过脸看一眼宋律师。她解释说,一是自己文化不高,不会说话;二是案件还在审理中,也不便多说什么。“多说了怕侵犯他们的名誉权。”

    在记者的再三说服下,魏某才挤出一些话。 1983 年, 20 岁的魏某从安徽老家到张家做了保姆。她的勤劳本份赢得了张家人的好感。而魏某也很尊重做过英语老师的 张老 先生,把他当爷爷看待。

    魏某不愿解释老人赠房的理由,只强调自己对爷爷很有感情,爷爷住院期间是她 24 小时陪护在身边的。魏某说,老人住院前,将遗嘱公证书、户口簿和身份证交给了她,让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户口簿、房产证是爷爷给我的,不是偷出来的。我做的一切都是完成爷爷的遗愿。”当记者问及为何不愿面对张家人,魏某低垂着眼帘,轻轻地说:“害怕他们误会,也怕自己说不清。还是让法官来判吧……”

    关于房屋的产权,宋律师认为,魏某办理房产登记时没有隐瞒任何事实,既然拿到了房产证,就应该拥有该房屋的产权。宋律师说,关于产权问题魏某将在以后开庭中展开说明。

    公证处:

    公证行为完全合法

    在被告上法庭后,张某又以公证处出具的遗嘱公证和受遗赠公证不合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方撤消两份公证。

    张某告诉记者,接到律师函后,她曾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提出疑义,要求撤消遗嘱公证和不应当给魏某办理受遗赠公证。而在此情况下,公证处仍然于 6 月 20 日 给魏某办理了受遗赠公证并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魏某将该房屋产权根据违规的公证遗嘱、受遗赠公证及原房屋产权证顺利地变更到自己的名下,其行为侵害了她的知情权和财产继承权。

    而公证处答辩称,他们的公证程序完全符合程序且是依法办理的。据公证处介绍, 2000 年 11 月 14 日 , 张老 先生到公证处申办遗嘱公证,将其名下的那套住房赠给保姆魏某,同时将死后丧葬费、抚恤金的领取及遗体火化等事指定魏某负责。公证员回忆说,老人看起来干净、利落,风度很儒雅,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公证员询问了该房屋的具体情况后,告诉他只能处分属于他所有的份额,所以在遗嘱的正式打印稿件中修改为“我的产权遗赠给魏某。”

    公证处认为,老人只处分了属于他自己的产权,而不是他人的财产部分。张某称与 张老 先生共同居住过,其户口也落于上述地点并曾负担了部分装修费用等情况,主张对该房屋拥有共同权利,但她没有提供权属证明。

    公证处称,遗嘱行为非当事人生前赠与行为,故不在教育部和建设部制定的有关政策――凡享有国家和学校优惠的住房和建在校园内的住房,应明确购房者不能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或赠与他人――范围内。因此,主张遗嘱行为无效不能成立。

    目前,该行政诉讼案件在法院终止审理。张某向市司法局提起申诉,要求撤消遗嘱公证书和受遗赠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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