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年初,张某某与张XX相识,后双方同居,并与2009年10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在随后的共同生活中,张某某发现张XX整日不务正业,近两年还曾因违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两人也是因此矛盾重重。2014年4月,张某某与张XX解除同居关系,并独自抚养儿子张某。后因张某的抚养权问题起诉至巩义法院。要求双方的孩子张某由女方张某某抚养,并要求男方张XX每月承担400元的抚养费。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子女的抚养问题若双方协商不成,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XX就其非婚生子张某的抚养权问题不能达成协议,自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后,原被告的非婚生子张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综合原被告双方的情况,改变张某的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故张某应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张XX系农民,参照2014年河南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25402元/年计算,被告应每月支付张某抚养费430元为宜。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张某抚养费400元至张某成年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XX的非婚生子张某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自二〇一五年二月起每月二十八日前支付张某的抚养费四百元至张某年满十八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