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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

核心内容:坏账损失应该如何确认呢?又该如何处理呢,希望对您有帮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了扩大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丰,除了采用优惠价格推销产品外,大量运用商业信用的发展,企业垫支在应收账款上的资金逐年增加,应收账款在流动资金中所占比例日益扩大,“三角债”和应收账款的长期挂账,是企业目前最棘手的问题,坏账损失已呈上升趋势。对于坏账的处理问题,会计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发表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看法,笔者也拟谈几点思考。

一、对坏账损失的确认

关于坏账损失的确认,1993年颁布的新会计制度中,对企业应收账款规定:因债务人破产或者破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律过三年仍强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便确认为“坏账损失”。这一规定无疑是正确的,是以客观存在为前提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情况往往很复杂,对坏账的确认还不能单纯以上述两条为标准,还要依据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并通过一定程序进行推理分析坏账是否存在,以避免虚假现象产生,从而减少损失。笔者认为,坏作损失除按规定的一般原则确认外,还应对“坏胀损失”形成的原因进行具体分析,根据成因不同应区别对待,并依据客观因素按程序来认定。在认定坏账损失时注意以下几点:

1.因企业、个体经营者破产所发生的不能收回的账款,需有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认定或公证机关的司法支书加以证明。个体经营者死亡的又有偿债义务的,应有人民法院以其遗产的司法处理意见或公证文书。对其遗产分割时,应优先偿还债务,剩余部分可分割;其遗产不足偿债时,其死亡人的遗产继承者应依法承担偿债义务。继承人无故不履行偿债义务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应受超过三年的时间所限制,也不应轻易确定为“坏账损失”。

2.对超过三年而未能收回的账款需有向债务人追索的记录、人民法院的裁决书作证明。因自然灾害或非常事件造成的不能收回的账款,要有事发当地行政机关的证明或公证文书才能确认为坏账损失。

3.两人合伙经营超过三年的债务,合伙人都有偿还债务的义务,不应以非主要人员为由而不承担偿债义务,经司法协调处证明确不能收回的账款,才能认定为“坏账”。

二、坏账准备金的计提

新的会计制度规定备抵法计提坏账损失的方法有三种:销货百分比法;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法;应收账款余额分析法。目前,我国只规定企业采用应收赃款余担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金。应收账获余额分析法是依据坏账损失在应收回款余额中所占百分比的历史经验并结合当期实际情况来确定坏账损失的比率,其计算方法是用比率乘以应收账跃的余额计算坏账准备金的估计数。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它与以前年度的应收账款是相联系的,从现实的经济发展状况看,该方法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1、我们目前只限于采用一种方法计提坏账准备金不利与西方会计制度相衔接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特别是加入“关贸总协定”之后,我国的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必将与西方会计制度相衔接,而我国只规定企业采用应收账款余额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金,与西方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金存在一定差异。这两种方法在同一类企业中计算结果是不同的,是不利于我国与西方财会制度相衔接的。

2、应收账款余额分析法,并不十分符合会计的配比原则

由于应收账款余额既有本期的,也有上期的,在时间上存在差异,并没有考虑企业应收账款的时间长与短,因而计算结果尚不够精确。而账龄分析法是按照应收账改的时间长短划分阶段计算坏账准备金的,既考虑到应收账款拖欠时间长短,同时也考虑到应收账款余额的结构,因此计提坏账准备金更为精确、合理。因此,我国对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可允许采用账龄分析法,也可根据不同企业采用不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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