掰碎了说,正当防卫认定标准核心就这几点
很多人觉得法律条文绕得慌,我给你翻译成大白话,要构成正当防卫,得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第一,不法侵害得是真实存在、正在进行的。不能是你脑补出来的,比如你看见对面那个人把手放兜里盯着你,你觉得他要抢你,上去先把人打了,这不算,因为人没真动手。也不能是侵害已经结束了,比如人抢完你转身跑了,你追上去把人捅伤了,这也不算,那是事后报复。 第二,你动手的目的是保护自己或他人,不是为了打架报复。就是说你不能是约好跟人打架,本来就想打人家,转头说人家先动手你是正当防卫,那不行。 第三,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过话说回来,法律没要求你作为一个正在被侵害的普通人,得精准控制力度,刚好让对方停手又不受伤。那是神仙做的事,不是普通人。只有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比如对方就是打你两耳光,你直接掏刀把人捅死了,才会算防卫过当。而且对那些行凶、杀人、抢劫、强奸这种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法律还有特殊防卫权,你哪怕把对方打死了,也不算防卫过当,更不算犯罪。
两个坑了无数人的误区,今天给你掰过来
第一个误区:只要还手就是互殴,必须挨打不还手才是正当防卫。这绝对是传播最广的歪理。我见过太多人被这个说法坑了,明明是对方先上门滋事动手,自己还手了最后被认定成互殴,自己也觉得“我反正还手了就是不对”,太冤了。法律从来没说过只有挨打不还手才叫正当防卫。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你还手自保完全合法,不能因为你还手了就直接一刀切算成互殴。 第二个误区:正当防卫只能用来保护自己,不能帮别人。也不对。你看见有人当街抢女孩的包,你上去把抢包的推倒了,这叫见义勇为,也符合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法律不会找你麻烦。 之前昆山龙哥的案子出来之后,很多人都说“现在正当防卫认定松了”,其实不是松不松的问题,是本来标准就是这样,只是之前很多人被错误信息带偏了。你符合标准,法律就认。
真碰到事,普通人记住这三个步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