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式辩护的法律精准画像

同场景不同判决的核心区分
我接触过两个案情几乎完全一致的加盟合同纠纷,都主张总部隐瞒了选址的硬性要求,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第一个加盟商,主动约总部协商,见面第一句就明确“今天我过来沟通解决问题,所有谈话内容我都录音了,后续如果走法律程序会作为证据提交”,整个协商过程,总部区域经理亲口承认了选址要求确实没有写在加盟合同里,也没有提前告知。另一个加盟商,偷偷录音,见面的时候说“我就是过来问问,不会把事情闹大的”,诱使经理说出了实话,最后起诉的时候拿出这份录音。 两个案子的结果完全不同,第一个的录音被法院采纳,最终支持了加盟商的退加盟费请求,第二个的偷录录音被法院认定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直接排除,加盟商因为没有其他证据,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这里的唯一关键区分变量就是 是否以明示方式告知对方协商沟通兼具证据固定性质。不带隐瞒的协商,才符合合法辩护的要求,暗戳戳的偷录,一不小心就踩了证据合法性的红线。
实证数据里的隐藏趋势
根据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民商事争议解决审判白皮书》,统计的2020—2022年度全省审结的一万一千多件一审民商事案件中,采用协商式辩护策略的案件,最终调撤率达到61.8%,比全程不协商直接硬刚的案件高出33.9个百分点。更有意思的是,进入判决程序的案件里,采用合法协商式辩护的一方,诉求支持率比不采用的高出27个百分点。 不过话说回来,这里头92%的胜诉案件,都满足了刚才说的明示告知证据留存的要求,只有不到8%的未明示案件最终被法院采纳了协商中的自认。说实话,我看到这个数据的时候也挺惊讶,原来差这么一个小小的动作,结果天差地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