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形式要件合规——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遗嘱形式要件合规的法律界定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调整的范畴,核心保护遗嘱人的财产处分自由与全体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信赖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不同的遗嘱形式对应不同的强制要求,法律并没有给形式瑕疵预留过多的裁量空间,法定形式就是效力门槛。说实话,不少人对这一点没概念,觉得只要是本人真实意思,形式差一点怎么了?法律还能不认?

民法典继承编遗嘱形式要件原文
民法典继承编遗嘱形式要件原文

有效与无效遗嘱的情景对比

有效与无效遗嘱的情景对比
有效与无效遗嘱的情景对比

我见过两个案情几乎一致的案子,判决结果天差地别。第一个,老人身体硬朗,提前半年自己写了遗产分配,全文都是亲笔手写,结尾签了名,清清楚楚写了二零二一年十月五日,每一项都对上了法定要求。法院最后认定遗嘱合法有效。

第二个,老人晚年手抖嫌写字累,用电脑把遗嘱打好,只在落款签了自己的名字,忘了写日期。老人走了之后,几个子女闹上法庭,哪怕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邻居出来作证,说这确实是老人生前亲口说的分配方案,法院还是只能认定遗嘱无效。

这里唯一的关键区分变量就是是否满足对应法定形式的全部生效要件。差一个日期,就是无效。这不是法律不近人情,是为了从根源上防范伪造篡改的风险,给所有继承人一个明确的规则。对吧?本来好好的安排,就因为一个漏写的日期,最后偏离老人本意,真的太可惜。

裁判数据里的真实风险

2020—2023年度,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全国继承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显示,该统计区间内,所有被法院认定无效的遗嘱中,因形式要件不合规导致无效的占比高达68.2%。也就是说,十份无效遗嘱里,快七份都是死在形式上,根本不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

不过话说回来,法律这么刚性要求,不是故意卡人,是因为遗嘱本身就是死后才生效的文件,本人没法出来当场对质,只能靠明确的形式要件,来推认这确实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这是立法时就定好的规则,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

2020-2023年遗嘱无效原因占比统计图
2020-2023年遗嘱无效原因占比统计图

订立遗嘱前,拿出民法典对应遗嘱形式的条文,逐条抄录成要求核对清单,核对完每一项后在清单上签自己的名字,和遗嘱草稿一起放入家中保险柜锁好。

订立遗嘱过程中,每写完一页遗嘱内容,都要在页脚位置签署本人全名和当日完整年月日,不得仅按指印或者盖私人印章代替亲笔签名。

遗嘱订立完成后,将遗嘱原件放入牛皮纸信封密封,在信封封口骑缝处签本人姓名和订立日期,交给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保管,索要并将保管收据和清单草稿放在一起留存。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排版|上海离婚律师

审核|见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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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遗嘱形式要件合规——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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