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法律定位

它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调整范畴,不是随便靠约定就能绕开的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必须满足安全评估、认证、订立标准合同等法定条件之一,缺一不可。它保护的法益不止是用户的个人信息自决权这种人身权益,也包括国家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秩序。说白了,权利义务极度不对等——用户只需要做同意或不同意的选择,所有合规义务全压在处理者身上,出了事全是处理者担责。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文标注图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文标注图

合法与违法的场景对比

前两年见过两个同类型的案子,结果天差地别。

第一个是做进口美妆的跨境电商,要把国内下单用户的姓名、收货联系方式传给境外品牌方安排发货。人家做了什么?单独弹出一个半屏告知框,清清楚楚写了传输目的、接收方身份、存储期限,让用户主动勾选同意,后来也按要求走了标准合同备案。用户后来起诉说信息被不当传输,法院直接驳回了起诉。

第二个是做出海工具的创业公司,为了给境外总部做用户行为分析,直接把国内所有付费用户的姓名、企业信息、使用习惯一股脑传了出去,既没告诉用户,也没走任何合规流程。用户发现后起诉,法院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还被网信部门罚了十万。

你猜,两个案子的唯一关键区分变量是什么?是否履行单独告知并取得用户明确同意。就差这一步,结果天差地别。很多人觉得不就是走个流程?不好意思,法律就要这个流程,少一点都不行。

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单独同意弹窗合规示例图
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单独同意弹窗合规示例图

从裁判数据看高频风险点

从裁判数据看高频风险点
从裁判数据看高频风险点

2022—2024年度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司法实践报告》显示,涉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一审案件中,73%的被告是出海中小微企业,其中超过68%的被告败诉原因,都是未履行单独告知同意程序。

说实话,很多小老板真的没这个意识。觉得都是自己的用户,传给自己海外公司怎么了?话不是这么说,信息的控制权在用户手里,你只是处理者,越境就得按规矩来,对吧?

不过话说回来,也不是所有跨境传输都必须走安全评估那种高成本流程,小额的、非敏感信息,签个标准合同备案就行,成本其实不高,就看你上不上心。

可落地的三层风控方案

可落地的三层风控方案
可落地的三层风控方案

开展跨境传输业务前1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合规岗对拟传输的所有个人信息做全量梳理,列明信息类型、传输目的、接收方信息,形成纸质梳理清单,由合规负责人签字后扫描存入企业加密合规档案库。

日常运营过程中,每季度末由合规岗对境外接收方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做一次远程核验,截取核验过程的视频截图,和核验报告一并存入合规系统,留存不少于三年。

一旦出现用户提出信息传输异议,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户出具完整的跨境传输合规文件复印件,同步向属地网信部门提交异议情况说明,留存报备回执原件。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排版|上海离婚律师

审核|见微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名称: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文章链接:https://shanghailihunlvshi.com/susonglihun/1479.html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