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核心其实就一件事
很多人上来就问我几倍几倍,其实倍数是法律定死的,错基本都错在基数上。 说白话,加班费就是你牺牲了本该休息的时间给老板干活,老板得多给你一份钱。法律定死了三个档位:平时工作日下班之后加的班,给 1.5倍 的时薪;周末加班又不给你调休的,给 2倍;法定节假日叫你去上班的,给 3倍。 这里插一句,法定节假日的3倍是额外给的,不包含你本来当天的工资,别被老板忽悠了。 那1倍的基数是啥?这就是核心。法律说的基数,是你正常上班能拿到的工资,不是老板说按最低工资算就按最低工资算,也不是随便把你的绩效全扣了只按基本工资算。正常来说,劳动合同里写的你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是多少,那就是基数。如果合同没写,那就按你实际拿到手的月平均工资(除去加班费之后的)来算。
大多数人都踩过的两个误区,今天说透
第一个误区:公司说劳动合同写了加班费按最低工资算,就只能认? 说实话,我见过百分之八十的中小企业,劳动合同都这么写。很多人签的时候没看,看了也觉得公司说了算,只能认。不对。要是你实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比最低工资高,那这个约定就是无效的。说白了,公司不能通过约定来克扣你应得的加班费,这是法律底线。 第二个误区:公司说我们是包薪制,工资里已经包含加班费了,所以不用额外给? 不少做销售、做运营的公司都喜欢玩这套,写个“月薪八千,包含每月40小时加班费”,听起来好像没问题,实际一算,按法定标准算下来,公司给的钱根本不够,差的部分还是要补。包薪制不是违法挡箭牌,只要实际应付的加班费比约定包含的多,你就有权要差额。
发现加班费算错了,普通人可以这么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