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刑事辩护——基于2020-2024裁判文书的实证观察

好多人一听到”程序性刑事辩护”,第一反应就是”钻空子”。 真不是。

先把概念掰扯清楚

《刑事诉讼法》第238条明明白白写着,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有违反公开审判规定、回避制度、剥夺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等情形的,必须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条规定的本质,从来不是给法官加工作负担,而是给所有被追诉人留一道程序上的防火墙——毕竟实体的对错太主观,但程序的对错是可以被量化、被举证的。 这里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一开始就是不对等的:侦查机关有搜查权、讯问权、强制措施决定权,手里握着整个案卷的所有原始材料;辩方呢?没有强制调查权,所有能拿到的程序信息,全靠办案机关主动给,或者自己一点一点抠。
刑事辩护程序权利申请材料清单示意图
刑事辩护程序权利申请材料清单示意图

两种辩护路径的真实差距

我之前做了快十年民商事,刚接触刑事辩护的时候,也总觉得”打实体才是真本事”,直到亲眼见过一起故意伤害案,当事人本来被刑讯逼供的口供可以排除,结果之前的律师压根没注意到同步录音录像缺失的细节,最后多判了两年,才醒过来。 说回路径对比。第一种场景:A是律师在接受委托当天就跑看守所,遇到民警以”案件涉密”为由拒绝安排会见,当场问清经办民警的警号、拒绝的具体时间,当场递上书面的会见申请,全程录音留证;B是律师碰了一鼻子灰就走,连个书面材料都没递,等开庭了才当庭说”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被剥夺,程序违法”。你说法官会信哪个? 第二种场景:C是律师阅卷时逐页核对讯问笔录的时间戳,发现其中一份笔录记载的讯问时长是12小时,但对应的看守所提讯登记显示,嫌疑人在提讯室总共待了8小时,且这4个小时的讯问没有任何同步录音录像,当天就把这个线索整理成书面的排非申请递交给法院;D是律师翻遍笔录只盯着”被告人有没有说自己没打人”,对时间差、录像缺失这些细节完全视而不见。 这里的核心区分线其实特别简单:程序瑕疵的固定是否早于庭审辩论终结前的节点。 同样是发现程序问题,前者是拿着实锤找说法,后者是空口说白话,结果天差地别。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流程示意图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流程示意图

数据不会骗人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2024年发布的《全国程序性辩护实效调研报告》,2020到2023年,全国公开的刑事判决里,律师提出过明确程序性辩护主张的案件,仅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1.2%;其中法院最终采纳该主张,直接排除非法证据或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占提出程序性辩护案件的7.8%。 举个真事,2022年西南某省的一起盗窃案,律师提出侦查机关组织辨认的时候,辨认照片里只有嫌疑人一个人的照片,其他都是风景照,完全不符合辨认规则。法院最后直接把这份辨认笔录排除了,因为证据链断了,检察院最后撤诉了。你看,根本不用去掰扯被告人到底有没有偷东西,光一个程序瑕疵,案子就结了。

三个能落地的动作

接受委托后的3个工作日内,把所有程序性申请(会见、排非、调取证据)打印成带骑缝章的纸质版,通过EMS寄给对应的办案人,快递单上要写清楚文件名称,底单和签收记录全部存在专门的案件文件夹里。 每次和办案人沟通、会见嫌疑人的时候,在合规允许的范围内同步录音,每发现一处程序上的不对劲,当天就整理成带时间戳的文档,备份到两个不同的云盘,别等过了半个月想起来,连当时的时间都记混了。 如果收到一审判决书,发现之前提的程序主张没被采纳,在10天上诉期内,把所有程序瑕疵的证据按时间顺序单独装订成附件册,附在上诉状最前面,别把程序辩护的内容混在事实辩解的段落里,法官翻半天找不到,自然不会重视。 程序性辩护从来不是律师的”投机取巧”,而是用法定的程序权利,把公权力的追诉行为牢牢框在法律划定的边界里,这本身就是刑事诉讼的应有之义。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排版|上海离婚律师

审核|见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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