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刑事辩护的实践误区——基于近5年裁判文书实证观察

我平时做民商事案子多,前两年跨界帮朋友处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的案子,才发现好多人对刑事程序的误解有多深。总觉得刑事辩护就是抠罪名、找事实,能把量刑往低了砍就算赢,却从来没把程序性的权利当回事。

很多人对程序性辩护的误解,从根上就错了

这里说的程序性刑事辩护,核心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56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通过暴力、威胁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一律应当予以排除。背后要保护的法益从来不是什么抽象的司法权威,是被追诉人在国家权力面前不被随意揉捏的基本尊严。 权利的不对等是明摆着的。侦查机关有批捕权、有羁押权、有完整的案卷制作权,被追诉人大多时候在押,连自己被指控的具体罪名都要等律师会见才能知道。这种量级的差距,靠抠几个事实细节根本补不上,必须靠程序规则的硬约束才能把天平拉回一点。

同是提程序异议,为什么有人能直接翻盘

我见过太多走极端的做法。 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把排非线索整理得明明白白:同步录音录像第12分37秒,侦查人员没着制式警服,说话的声线跟笔录记录的内容完全对不上,附好带时间戳的比对表,装订成跟案卷一样厚度的材料递交给检察官。最后检察官直接把那份有问题的笔录拿掉,量刑建议直接降了两个档次。 也有人等到开庭当天,才当庭站起来喊“我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问他有啥具体线索,他支支吾吾半天,只说“我当事人说被打了”,连具体哪天、哪个办案人、在哪个房间发生的事都讲不清。法官当庭就把申请驳回了,连个补正的机会都不给。 这是第一种对比。再换一种——两个律师都没违法,只是做事的习惯不一样,结果天差地别。 前者每次提变更强制措施、提回避、提排非,都要给办案人递书面材料,要求对方在自己留存的复印件上签好收件日期和全名,哪怕办案人当场说“你这个申请我们不支持”,也要把签了字的复印件存进专门的档案盒。 后者觉得跟办案人熟,微信上发个语音说“张哥,我那个当事人想申请取保,你多费心”,转头就把这事忘了。等到案子移到法院,他才想起要提取保,之前的微信记录换了手机就找不到了,对接的办案人也换了,根本不记得他提过申请,直接错过了批捕前的黄金37天。 这里的核心区分变量从来不是律师跟办案人熟不熟,是所有程序性主张是否在法定节点前以可追溯的书面形式提交并留存送达凭证。
刑事辩护非法证据排除流程示意图
刑事辩护非法证据排除流程示意图
说个扎心的数据。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2024年发布的《程序性辩护实效报告》统计,2019-2023年全国法院公开的刑事二审判决中,涉及程序性辩护主张的案件共12743件,其中法院支持程序性申请、直接影响判决结果的仅占8.7%;剩下的案件里,近6成是因为辩护方提交的程序线索不具体、没有可核查的客观依据,被法院直接以“无事实依据”驳回。 我之前翻2022年某中院的一起串通投标案判决,律师就是在侦查阶段盯着看守所的时间记录,发现侦查人员把当事人提讯了3天,超过了法定的羁押提讯时限,把入所、出所的时间记录附在申请里递上去,最后法院直接把那3天里形成的3份供述全部排除,当事人从本来要判1年实刑,最后改了单处罚金。
2019-2023年程序性辩护支持率统计柱状图
2019-2023年程序性辩护支持率统计柱状图
别觉得这是运气好。你要是连时间节点都不盯,就算把排非的口号喊破喉咙,也拿不到这个结果。

别等开庭了才想起程序这回事

好多人总觉得,程序性辩护是开庭时才要做的事。根本不是。 哦对了,我之前有次会见,当事人跟我说,办案人从来没告诉他可以请律师,我当时就翻了看守所的告知记录,果然没有他的签字,光这一点,就够我们提程序异议了。 接案后的24小时内,打印好《刑事程序节点核对表》,跟当事人逐页签字确认,把拘留后24小时必须讯问、批捕最长37天、审查起诉法定时限这些节点,一条一条写在会见笔录里,每次会见都对着表核对有没有超期。 每递一份程序性申请,必须要求收件的办案人在自己留存的复印件上签上收件日期和全名,把这份复印件按申请时间排序,放进专门的档案盒,绝不靠微信聊天记录当唯一凭证。 拿到一审判决书的3个工作日内,把所有被法院驳回的程序性主张单独列成对比清单,每条后面附之前提交的申请凭证编号,直接放在上诉状的第一部分,别混在事实和罪名的辩解里。 说实话,程序从来不是虚的。你在被关着的时候,能护住你的,从来不是什么虚无缥缈的公道,是写在法条里的、一步都不能错的规则。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排版|上海离婚律师

审核|小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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