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签字担保,到底要担什么责任?
说实话,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其实一句话就能讲明白。所谓担保责任承担方式,说白了就是:你给别人做了担保,万一那个人还不上钱,你到底要怎么帮他还债? 现在法律上只认两种方式,一种叫一般保证,一种叫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什么?你可以理解成“补位责任”。就是债主得先去找借钱的那个人要,把借钱的人所有财产都查遍了,真的一分钱都拿不出来了,才能来找你要。你没还债的义务,直到借钱的人真的还不上了,你才补这个缺口。 连带责任保证就不一样了,那是“连带责任”,债主想找谁要就找谁要,既可以直接找借钱的,也可以直接找你这个担保人,哪怕借钱的人有房有车,债主也可以直接来找你要钱,你没资格说“你先去找他要”。 很多人不知道,现在民法典改了规则了。放在十年前,如果你签字的时候没说清楚自己是哪种担保,法律默认你是连带责任保证。现在反过来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得糊里糊涂,法律直接推定为一般保证。这个变化太重要了,真的帮很多老实人少背了很多锅。
普通人踩过最多的两个坑
第一个坑:我只是帮忙做个证明,怎么成担保人了? 太常见了。朋友借钱,说你过来帮我证明一下我确实要这笔钱,你过去签个字,结果借条最后落款写的是“保证人:XXX”,你没看,直接签了,那不就是默认你要承担担保责任吗?去年碰到一个小伙子,就是帮同事签了个字,以为就是见证人,结果同事跑了,自己工资卡被冻结了,哭都哭不出来。 第二个坑:反正借钱的是他,我就是签个字,也花不着我的钱。 哪有这么好的事?只要你签了保证人,那就要承担责任,不会因为你没花这笔钱就免除你的责任。不过话说回来,也不是所有签字都要担责,如果你签字的时候明确写了你是“见证人”“证明人”,那不用担责,就怕你不看内容直接签,被人坑了。
真摊上事了,你可以按这三步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