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属性的精准界定
物业服务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调整。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这类纠纷保护的核心法益,是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享有的共有部分管理权,以及双方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信赖利益。不得不说,业主和物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天生不对称。物业是专业运营机构,掌控整个小区的共有管理权限,业主多是分散的个体,获取信息和留存证据的能力都弱得多。
同诉不同判的核心根源
我经手接触过两个几乎看起来差不多的案子,判决结果天差地别。 第一个案子,业主小区的单元门禁坏了三个多月,业主反复跟物业说,物业一直不来修,后来业主家里进了小偷,丢了三万多块财物,业主一气之下拒交全年物业费。物业起诉到法院,法院判业主只需要缴纳七成物业费。 第二个案子,业主家窗台渗水,找物业修,物业说这是业主专有部分,维修要收费,业主不愿意掏钱,也不修,于是拒交物业费,法院判业主全额补缴物业费还要承担逾期违约金。 两者的结果差这么多,核心就是是否针对物业服务的核心义务构成违约。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保障共有设施正常运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物业服务核心义务,违反这一点,业主当然有权利抗辩。而专有部分的维修,本来就不属于物业服务的默认核心义务,除非合同明确写进去,不然不能以此拒交全额物业费。
实证数据里的裁判倾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