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层面的精准界定

一放一收,两种场景的判决差异
我看过两个2022年作出的、案情相近结果完全相反的判决,挺有意思。第一个案子,甲驾驶小型轿车正常在高速车道行驶,前方一辆大货车突然失控变道,硬生生往甲的车道挤,甲右方是正常行驶的大巴,左方是护栏,躲无可躲之下,甲只能撞向了大货车后方停着的一辆故障小货车,造成故障车全损。法院最终认定甲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承担赔偿责任,全部责任由引起险情的大货车方承担。 第二个案子,乙开车在市区道路行驶,前方行人突然闯红灯横穿马路,乙当时车速不快,踩刹车完全能停下来,结果乙慌了神猛打左方向盘,撞上了对向正常行驶的丙的车,造成丙多处骨折。乙开庭的时候一直主张自己是紧急避险,法院最终没有采纳,判决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你看,两个都是开车遇到突发状况,结果天差地别。核心的区分变量就是 是否为避险不得已采取的措施。第一个案子里甲真的没有别的选择了,第二个案子里乙明明有更安全的制动选项,偏选了风险最大的操作,当然不满足适用条件。
从裁判数据看认定核心规律
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开的2020—2023年度涉及紧急避险认定的121份生效判决里,不构成紧急避险的案件占比超过六成。其中超过八成的不认定案件,都是卡在了适用条件的某一环:要么危险不是正在发生,是行为人臆想出来的,要么就是明明有其他更低损害的选择,偏选了造成更大损害的方式。 不过话说回来,紧急避险本身就是例外规则,不是给所有人准备的万能挡箭牌。它的立法本意就是只有走投无路的时候才能用,有路可走的时候用了,就是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