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正当防卫认定标准和每个普通人都有关

正当防卫认定标准,拆成大白话就是这三条
法律上的条条框框我就不搬了,给你掰碎了说,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算。 第一,不法侵害得正在进行。 什么意思?就是对方已经动手了,或者马上就要打到你身上了,不是你猜人家要打你,你上去先给人一拳,那叫你先动手打人。也不是人家打完你转身跑了,你追上去把人捅了,那叫报复,不算正当防卫。 第二,你动手的目的是保护自己,不是打架报复。 出发点得对。你不是本来就想揍对方,刚好借着这个机会收拾人,你就是为了挡住对方的攻击,让自己别受伤,这才对。 第三,别超过必要限度,特殊情况除外。 一般的小打小闹,你别人家就推你一下,你掏出刀把人捅死了,那显然过界了。但要是对方拿着刀砍你,拿着棍子往你头上砸,属于法律说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你哪怕失手把对方伤了死了,也不算过界,不用担责。这个就是大家常说的特殊防卫,不用担过限的责任。
两个最常见的误区,很多人到现在还搞错
第一个误区:只要对方先动手,我还手就一定是正当防卫。 真不是。比如你俩在饭店因为抢座位吵起来,你骂我一句我骂你一句,对方先扇了你一耳光,你直接掏出折叠刀把人捅成重伤,这就不算。还有那种两个人约好打架,你等着我去找你算账,俩人凑到一块打,不管谁先动手,都不算正当防卫,因为你本身就有打架的故意,不是被动自保。 第二个误区:我必须得等对方打伤我,我才能还手,不然就是互殴。 这错得离谱。法律从来没要求普通人面对侵害的时候,必须先挨几刀才能还手。只要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方已经着手打你了,你就可以动手防卫,不用等自己见血受伤才允许自保。 之前昆山龙哥那个案子不就是吗?龙哥拿刀砍人,刀掉了被于海明抢过去反杀,最后认定正当防卫,就是因为不法侵害一直在进行,于海明的反击完全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