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保护——基于2020-2024裁判文书的实证观察

上周在法院碰到个当事人,是做乡村美食短视频的,自己扛着相机在老家拍了大半年的内容,攒了12万粉,结果发现有个MCN机构把他所有视频都搬去了别的平台,连他奶奶出镜的做饭片段都剪进去,挂着农产品的带货链接。他站在法院走廊里攥着手机,手都在抖。 太气人了。

别把“网上随便用”当免责金牌

很多人对网络著作权的认知还停留在“我又没卖书,网上发的内容不就是给人转的”,完全没get到这里的法律边界。 这里对应的规则其实写得很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十条第十二项,明确规定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让公众可以在自己选的时间、地点看内容的权利。配套的第五十三条也写了,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要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说直白点,只要是你自己原创的、有独创性的内容,不管是文字、视频、图片甚至是你拍的一段街头街景,只要别人没经过你同意,就搬到网上用来涨粉、卖货,就是侵权。
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条款原文截图
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条款原文截图
别觉得这是小题大做。我之前接触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写了篇1200字的养猫科普,被另一个宠物号原封不动搬过去,把作者名换成自己的,还挂了猫粮的带货链接,最后法院判对方赔了6000块。那个被告当庭还喊冤,说“我就转个文章,至于吗”——至于啊,你拿别人的内容赚流量换钱的时候,怎么不问问原作者至于不至于。

差一秒的操作,责任天差地别

很多人搞不清边界在哪,觉得我就用个几秒钟的片段,就引用两句话,怎么就侵权了。其实真不是看时长,我把最近碰到的两类案子摆出来对比,你一眼就能看明白。 第一组对比:A是美食博主自己花3个小时拍的探店视频,剪辑的时候加了自己的配音、字幕,发在自己的抖音账号,全程标注了原创;B是同城的团购号把这12分钟的视频剪成3个1分钟的片段,去掉原作者的水印,加了自己的店铺团购链接,整个过程没跟原作者打一声招呼。这俩的区别,一个是合法的原创发布,一个是实打实的侵权。 第二组对比:C是做测评的博主写文章的时候,引用了原探店视频里3秒的画面,用来佐证“这家店的招牌菜分量确实足”,引用的时候直接@了原作者的账号,也没挂任何自己的引流链接;D是同样引用这3秒的画面,但是把原作者出镜的片段截下来,配了个“探店博主被商家当场赶出来”的标题,挂了自己的99块钱探店课程链接,全程没提原作者是谁。这俩都用了别人的内容,但是C是属于合理引用的低风险行为,D哪怕只截了3秒,也是高风险的侵权行为。 这里的核心区分变量,是否截取了原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核心表达,且未标注来源、直接用于自身商业引流。
网络著作权侵权短视频搬运对比示意图
网络著作权侵权短视频搬运对比示意图
查了下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2024年公开的一审裁判数据,这五年里全国法院审结的涉网络著作权民事案件共11.2万件,其中62.7%的侵权行为,都是这种“截一段核心内容、不标来源、直接引流”的操作。很多被告在庭上都说自己不知道这是侵权,真不是装的——他们真以为只要不是全抄,就没事。

真被侵权了,别上来就撒泼

真被侵权了,别上来就撒泼
真被侵权了,别上来就撒泼
碰到自己的内容被搬,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跑去对方评论区骂,把对方账号骂得禁言了,气也撒了,结果对方转头就把视频删了,你连证据都没留全,最后啥赔偿都拿不到。 真要维权,动作要准。 每次发原创内容前,把拍摄的raw原素材、未导出的剪辑工程文件存在加密移动硬盘里,标注好拍摄日期和内容主题,留存满3年。这是最基础的,真到了要举证的时候,你拿不出原始素材,说破天也难证明内容是你的。 刷到和自己内容高度重合的搬运账号,第一时间录屏固定对方的发布页面、播放量、挂的链接,录屏的时候要把手机的系统时间栏完整拍进去,别只截个图——截图是可以P的,带时间戳的录屏才是硬证据。 拿到完整证据链之后,带着自己的原始素材包,在3个工作日内向发布平台提交侵权投诉,投诉材料里附上自己的创作过程截图,别在评论区跟对方掰扯半小时,耗的都是自己的时间。 说实话,做内容的人都知道,从想选题到拍内容再到剪出来,每一步都要耗多少心血。现在的网络环境不是法外之地,别总想着偷别人的东西换流量,也别自己的东西被偷了都不知道怎么要回来。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排版|上海离婚律师

审核|见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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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网络著作权保护——基于2020-2024裁判文书的实证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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