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紧急避险适用条件,说穿了就这几条
很多人听到法律术语就头大,我给你掰成大白话讲,一点都不复杂。 第一,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真实存在的。你不能说我觉得后面有人跟踪我,我就把人家路边的店门撞坏说自己避险,那是你自己臆想出来的危险,不算。必须是真的、已经开始或者马上就要发生的危险,没有别的时间反应那种。 第二,你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你要是偷了人家的包被追,为了跑撞翻路边的摊子,那不算。你保护的是你偷东西的非法利益,法律根本不认。 第三,实在是没有别的办法,迫不得已才这么做。要是你有别的路可以躲,你偏要撞翻人家的东西挡在身后,那也不符合要求。 第四,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说白了就是你损害的利益,不能比你保护的利益大。你总不能为了保护自己的一千块手机,把别人撞成重伤吧?那肯定不行。 第五,不适用职务、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消防员不能说着火太危险我不去了,警察不能说歹徒有刀我躲开了,那是你的职责,不能用紧急避险当借口。
这两个误区,九成普通人都踩过
我接过好几个咨询,都是对紧急避险适用条件有误解的,说两个最常见的。 第一个误区:“只要我遇到危险,损害他人利益就肯定是紧急避险,不用担责”。 不对啊。之前有个当事人,被几个醉酒的人追着打,他为了跑,抢了路边一个女生的电瓶车,开起来直接撞到电线杆,车彻底报废了。他说我这是紧急避险啊,凭啥要我赔?你看,你保护的是自己的身体健康,对方损失的是几万块的财产,这个限度有没有超?再说,你当时能不能往人多的地方跑?能不能躲进旁边的商店?明明有别的选择,你偏要抢人家车,这就不符合适用条件,该赔还是得赔。 第二个误区:“只要保全的利益更多,就肯定符合紧急避险”。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那个经典的电车难题:刹车失灵,撞五个人还是打方向撞一个人?很多人觉得五个人命比一个多,肯定撞了算紧急避险对吧?不对,生命权是平等的,没有谁的生命比谁更值钱一说,哪怕是更多人的生命,也不能以牺牲无辜第三人的生命为代价,这种情况根本不符合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撞了还是要担责。 说实话,这个坑真的很多人跳。
真碰到相关纠纷,普通人可以这么做
